美國 at-will 解僱與 PIP:台灣雇主的盲點

赴美營運十講(四)摘要

台灣企業赴美聘人,最先聽到的是 at-will:雇主可以隨時、不具理由解僱。但這套制度實質上把舉證責任翻轉到企業身上:台灣的解僱官司吵的是「有沒有法定事由」,美國的解僱官司吵的是「真正的理由是不是其實是違法的」。

員工最常用的兩條法律:Title VII 禁止因種族、性別、出身國等差別待遇或報復;Section 1981 沒有員工人數門檻、時效通常四年、賠償沒有上限。告法有四種:差別待遇、差別影響、敵意工作環境與報復,其中報復最容易成立,因為它只問申訴之後發生了什麼事。

PIP 不是免死金牌:在 at-will 的美國,開除本來就不需要先給機會。PIP 的意義是將來在法庭上要拿出來的「理由」。時間點緊接在申訴之後、只對特定群體啟動、目標空泛,或者搭配一段「想辦法讓他走」的對話,PIP 反而會成為原告的證據。

紀錄要回答「為什麼」:法院看三件事:理由是否在決定之前就存在、對不同的人是否一致、前後說法是否相同。人事紀錄實務上至少保存四到五年。

自由解僱的背面,其實是更嚴格的日常管理紀律。

全文(含 TSMC Arizona 案的對照)請見 Substack:赴美營運十講(四)。美國子公司的勞動合約與人事制度,可參考法律顧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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