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美營運十講(五)摘要
台積電亞利桑那廠遇到的歧視爭議,日商在 1970 至 80 年代就遇過。美國法院對「母公司派來的人」與「美國公司自己雇的人」,用的是不同的標準。
條約與外派人員:1953 年美日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允許締約國公司雇用其選擇的專業人員。住友商事案中,最高法院於 1982 年認定美國子公司是美國公司,不能主張條約權利;但松下案(Fortino v. Quasar)中,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於 1991 年認為條約允許母公司派任人員,Title VII 禁止的是出身國歧視,而不是公民身分的差別。
本地雇用沒有條約保障:本地招募與升遷要接受反歧視檢驗。Honda 於 1988 年以 600 萬美元與 EEOC 和解,爭點是招募範圍使黑人求職者偏低。Tata 案與 Cognizant 案的數字相近,結果卻相反:Tata 案陪審團未認定故意歧視,Cognizant 案則於 2024 年被認定系統性故意歧視。
外派人員有條約保護,只要沒有其他歧視證據,公司可能過關;少了條約,公司的命運就取決於它能不能替每一次解僱說出一個陪審團相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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